RCI控制措施
1、 設計部門應編制RCI清單,經技術(含工藝、冶金等)部門、質量和可靠性部門會簽,總設計師批準后生效;
2、 應對所有可靠性關鍵的功能、產品和程序的設計、制造和試驗文件作出標記以便識別,嚴格批次管理,保證文件的可追溯性,特別是關鍵產品的圖樣、工藝規程等一系列生產技術文件,要有明顯的標記,以引起操作者、檢驗者和有關人員的注意;
3、 與RCI有關的職能機構(如器材審理小組、故障審查組織、技術狀態管理部門、試驗評審小組等)應有可靠性職能代表參加;
4 、 應跟蹤所有RCI的鑒定情況;
5 、 要監控RCI的設計、制造、試驗、裝配、維修及使用等全過程;
6 、 積累信息,注意趨勢;動態管理,及時調整;閉環控制,確保“故障歸零”;
7、 可靠性關鍵產品的供應方對其使用的外購器材應編制合格器材供方目錄,以便訂購方進行查收;
8 、 可靠性關鍵產品若為電子產品,其電子元器件的選用應進行評審、選用高質量等級的(國軍標/有可靠性標準的)、加大對元器件的降額(I級降額)、加嚴篩選、關鍵器件進行破壞性物理分析等控制措施;
9、 可靠性關鍵產品如為非電子產品,則應對材料和零部件選用進行評審、選用優質材料、精密加工制造、原材料化驗合格和加大設計安全余量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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